商标撤三申请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申请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实际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及使用证据材料,如销售记录、广告资料等。商标局审查后,若认定属实,将予以撤销。此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申请人需注意申请时限与证据充分性,以提高成功率。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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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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