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最高法院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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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企业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日益频繁。这种冲突不仅影响企业的品牌建设,也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挑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例中明确了处理此类冲突的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将围绕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探讨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法律认定与解决路径。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基本法律属性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识别和区分市场主体的功能;而商标则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专有性。两者虽然功能相似,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字号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调整;商标则受《商标法》保护,具有更强的法定排他效力。在实际中,企业往往将字号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商标后在字号中使用相同文字,从而引发冲突。
最高法院判例中的核心观点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多起典型案件中对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作出裁判,确立了以下几项重要原则:
1. 商标权优先原则
在“乔丹体育案”、“大姨妈案”等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优先于企业字号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引起公众混淆,即使字号先于商标注册,也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解读:2020年某运动服饰品牌使用“乔丹”作为字号,尽管其企业注册时间早于乔丹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最高法院认为其在明知“乔丹”具有显著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构成对Michael Jordan商标权益的侵犯。
2. 善意使用与恶意攀附的区分
最高法院强调,判断字号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主观意图与客观影响:
善意使用:如果企业字号系独立命名,且未突出使用、未与商标混淆,通常不构成侵权;恶意攀附:若企业在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相同或近似字号,并进行宣传推广,意图搭便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解读:在“某科技公司诉某软件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云智”作为字号使用,并在宣传中突出该字号,最高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攀附,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3. 突出使用是侵权判断的关键
最高法院指出,是否“突出使用”字号,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如果字号仅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未以显著方式展示,一般不构成侵权。
案例解读:在一起餐饮行业纠纷中,被告企业在营业执照上使用“海底捞”作为字号,但未在门店招牌、菜单、广告中突出使用,最高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对“海底捞”商标的侵权。
司法实践中的平衡与考量
在处理字号与商标冲突时,法院并非简单地以“谁先谁后”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字号使用越容易构成混淆;字号的使用方式与范围:是否突出使用、是否跨地域扩张;是否存在恶意或不当竞争意图:是否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故意使用;市场实际混淆情况:是否有消费者误认、投诉等证据。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字号与商标冲突日益增多的趋势,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提前进行商标与字号的交叉检索,避免使用可能与他人商标冲突的字号;对于核心品牌,尽早注册商标,并考虑将字号与商标统一,增强品牌一致性;避免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可能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在遭遇冲突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或协商解决,防止损失扩大。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冲突本质上是品牌权益的争夺。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明确了商标权的优先地位、恶意使用的认定标准以及“突出使用”的重要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字号与商标的法律边界,合理规划品牌战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实现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法律与品牌战略观察者
日期:202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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