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最高法院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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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企业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日益频繁。这种冲突不仅影响企业的品牌建设,也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挑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例中明确了处理此类冲突的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将围绕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探讨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法律认定与解决路径。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基本法律属性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识别和区分市场主体的功能;而商标则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专有性。两者虽然功能相似,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最高法院判例解读

字号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调整;商标则受《商标法》保护,具有更强的法定排他效力。

在实际中,企业往往将字号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商标后在字号中使用相同文字,从而引发冲突。


最高法院判例中的核心观点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多起典型案件中对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作出裁判,确立了以下几项重要原则:

1. 商标权优先原则

在“乔丹体育案”、“大姨妈案”等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优先于企业字号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引起公众混淆,即使字号先于商标注册,也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解读:2020年某运动服饰品牌使用“乔丹”作为字号,尽管其企业注册时间早于乔丹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最高法院认为其在明知“乔丹”具有显著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构成对Michael Jordan商标权益的侵犯。

2. 善意使用与恶意攀附的区分

最高法院强调,判断字号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主观意图客观影响

善意使用:如果企业字号系独立命名,且未突出使用、未与商标混淆,通常不构成侵权;恶意攀附:若企业在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相同或近似字号,并进行宣传推广,意图搭便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解读:在“某科技公司诉某软件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云智”作为字号使用,并在宣传中突出该字号,最高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攀附,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3. 突出使用是侵权判断的关键

最高法院指出,是否“突出使用”字号,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如果字号仅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未以显著方式展示,一般不构成侵权。

案例解读:在一起餐饮行业纠纷中,被告企业在营业执照上使用“海底捞”作为字号,但未在门店招牌、菜单、广告中突出使用,最高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对“海底捞”商标的侵权。


司法实践中的平衡与考量

在处理字号与商标冲突时,法院并非简单地以“谁先谁后”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字号使用越容易构成混淆;字号的使用方式与范围:是否突出使用、是否跨地域扩张;是否存在恶意或不当竞争意图:是否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故意使用;市场实际混淆情况:是否有消费者误认、投诉等证据。

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字号与商标冲突日益增多的趋势,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提前进行商标与字号的交叉检索,避免使用可能与他人商标冲突的字号;对于核心品牌,尽早注册商标,并考虑将字号与商标统一,增强品牌一致性;避免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可能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在遭遇冲突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或协商解决,防止损失扩大。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冲突本质上是品牌权益的争夺。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明确了商标权的优先地位、恶意使用的认定标准以及“突出使用”的重要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字号与商标的法律边界,合理规划品牌战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实现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法律与品牌战略观察者
日期:202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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